【助企發展100問】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解除與終止篇(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企業應當合法合規與勞動者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既要避免因漏簽、忘簽、錯簽勞動合同而產生相應法律責任,也要防止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產生不必要的賠償責任。
1.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
答: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什么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鶙l規定: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即刻生效。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簽字,不能由別人代簽,且勞動合同文本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為避免出現法律糾紛時舉證困難,企業要保留勞動者簽收相關文件、文書等的證據,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招用。
3.建立勞動關系后,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法行為。
4. 企業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哪幾種?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6.?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7.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8.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9.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約定幾次試用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0.?什么是勞務派遣?
答: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由用工單位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一種用工形式。
11.哪些工作崗位上可以使用勞務派遣?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1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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